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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 清寒助學金開放申請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學生之獎補助,以獎勵品學兼優學生,減輕學生家庭負擔,並協助家境困難學生使安心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國小部、中學部之在學學生,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申請條件:
國小部或中學部學生,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頓,經學校查證出具證明者。

四、助學金金額:
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學生應於一周內(3月1日-5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及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於3月5日中午12點前,送交班級導師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

詳細法規內容: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569&KeyWord=%e6%b8%85%e5%af%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