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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校董事會獎學金設置辦法(修正106)

吉隆坡臺灣學校董事會獎學金設置辦法

106年2月27 日修訂

一、目的:為獎勵本校學行兼優學生勤奮向學,訂定本辦法。

二、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

註冊組長、各班導師代表(小學部2名,國、高中部各1名)等擔任審查委員。

三、適用對象:

(一)獎勵對象: 就讀本校國小部、中學部之在學學生。

(二)每學期每班2名(不限國籍)。

四、申請條件

(一)智育(一般學科)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德育(德行、綜合表現)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凡有行為問題違反校規之學生(包含記警告、小過、大過及刻意不出席學校重大集會遭記曠課者),將取消申請獎學金之資格,以告誡學生除學業成績外,也應注意平常品格操行表現,以達到教育部所規範之品學兼優資格之核定。

(四)未領有其他項目獎學金者。

五、頒發名額及金額

(一)國小部:每學期每班2名RM200。

(二)中學部:國中部每學期每班2名RM250。

高中部每學期每班2名RM300。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生本人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並檢具上一學期成績單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彙轉獎學金審查會審查。

(二)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辦法經校長審訂後送董事會核備,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董事會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