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獎學金設置辦法修訂(106修)
吉隆坡臺灣學校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獎學金設置辦法
106年2月27日修訂
一、依據: 臺僑字第1010234187B號、訂定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二、目的:教育部為獎勵本校學行兼優學生勤奮向學,設置海外臺灣學校獎學金,訂定本辦法。 三、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註冊組長、各班導師代表(小學部2名,國、高中部各1名)等人擔任委員。 四、適用對象: (二)每學期各班前3名 (班級十人以下1名、班級十一至十五人者2名、班級十六人以上者3名)。 五、申請條件 (一)獎學金申請條件 1. 智育(一般學科)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 凡有行為問題違反校規之學生(包含記警告、小過、大過及刻意不出席學校重大集會遭記曠課者),將取消申請獎學金之資格,以告誡學生除學業成績外,也應注意平常品格操行表現,以達到教育部所規範之品學兼優資格之核定。 六、頒發名額及金額 (一)獎學金: 1.國小部: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2.中學部:國中部每人新臺幣五千元,高中部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生本人填寫獎學金申請書,導師檢審學生申請條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彙轉獎學金審查會審查。 (二)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本實施要點經本校校長審訂後送教育部核備,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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